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住**镇**市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0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赣******(赣*****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从花桥收费站往永州东收费站方向行驶,当行至二广高速2266km+500m(永州东收费站)下高速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高速公路站级综合平台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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