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永济市**街道**村**组,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38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M****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永济市河东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富强西街交叉路口,被交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后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到永济市**医院抽血并送检。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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