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08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2线行驶至**处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60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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