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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08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2线行驶至**处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60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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