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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77********,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住江口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贵D8****)由江口县太平镇往江口县双江街道行驶,行至梵净山大道省**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遂抽取其血样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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