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6********,汉族,专科文化,南京**集团**公司驾驶员,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苏A5****号小型轿车沿江北新区浦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团结路路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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