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南通****有限公司员工,住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0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F9****的小型轿车(非营运)上道路行驶至南通市通宁大道幸余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9mg/100ml。
2019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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