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张家港市**机械厂员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豫N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港市塘桥镇周巷村六组乡道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人车合照、监控截图、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