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路**号(户籍地:扬州市高邮市**街**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20时11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5****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广陵区运河南路与开发东路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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