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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扬邗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5********,汉族,中专文化,扬州市邗江区**机械厂职工,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1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K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杨裔线杨寿镇新龙村村部门口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2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焦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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