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 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202111964********,汉族,大学文化,**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本市滨湖区**小区**号**室,住本市滨湖区**小区**号**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7日晚在本市梁溪区五爱家园乐友棋牌室吃晚饭期间饮酒后于次日凌晨0时17分许,驾驶牌号为苏BB****的小型轿车从五爱家园小区停车场出发,途径五爱路、梁清路等,后在沿本市滨湖区青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莲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mg/100 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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