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装潢,住沭阳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程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ND****轻型普通货车沿沭阳县庙头镇后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KM+100M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4mg/100m1,后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3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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