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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51981********,汉族,中专肄业,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镇**桥处,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1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其实施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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