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住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白色福特轿车(苏G3****)在灌云县**镇**村**路住宅门前挪车倒车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并提取其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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