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暂未聘请律师。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苏NV****号小型轿车行至本县北陈集镇崇福街南侧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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