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亭检刑四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园**幢**号,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北村**区**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凌晨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J5****号小型轿车从盐城市盐都区恒大名都大排挡出发沿本市区新都路行驶,后于凌晨0时13分左右行驶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华夏路与聚亨路交叉口北50米处时,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四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8.7毫克。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