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9********,汉族,大专文化,住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丰县**镇**庄**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2月1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F****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合景峰汇十三期汇悦坊出口道闸时发生事故,被处警民警查获。
后经对王某某抽取血液送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