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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G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品苑小区南门时,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海州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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