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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1197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金湖县**街道**局办事员,住金湖县**街道**路**号**座**室,户籍地金湖县**街道**街**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苏HE****牌号的别克君越牌轿车,沿金湖县黎城街道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湖县小青青机电设备厂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4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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