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江西省**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振中小区的同学家中吃晚饭,期间有饮酒行为。吃完晚饭后,王某某驾驶自己名下的私家小汽车(车牌赣******)搭载邓某某等二人从振中小区出发后途经桃花路,当晚20时49分左右,在桃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洪城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立即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9mg/100ml。随后,王某某被民警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赣开司【2020】法毒检字第11036号}: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8.49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测试单、卡口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5.查获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21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