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汾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0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市,住所地**市**镇**集团***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劣迹。

本案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晚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村郝某某饭店与朋友聚餐饮酒。饮酒吃饭中间王某某提前离开,一人驾驶晋J*****小轿车途经**村*****街时恰巧遇到交警查车,即被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6.61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