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汾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0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市,住所地**市**镇**集团***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晚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村郝某某饭店与朋友聚餐饮酒。饮酒吃饭中间王某某提前离开,一人驾驶晋J*****小轿车途经**村*****街时恰巧遇到交警查车,即被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6.61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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