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自述),群众(自述),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镇**街**栋**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黑C*****号牌白色吉利全球鹰牌小型汽车由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出发,向北行驶至热闹路右转,向东行驶至先农坛路14号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7.9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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