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3********,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沛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12月18日该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20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苏C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沛县沛敬路处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9年2月27日,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当时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4.3 mg/100ml血。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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