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小区**号,现住该址,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8日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0时39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琼******的白色福特轿车,行驶至华油北站路物探门前路段时,被冀中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案发后能够主动认罪认罚,同时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案犯的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