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满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7********,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保定市满城区**区。2021年1月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8日20时15分,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4****小型轿车行驶至满城区宏昌大街**路口被满城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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