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22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移交本院审查办理。2019年11月4日本院依法受理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风路与东三环交叉口东10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5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68毫克/100毫升。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自己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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