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道**里**花园**,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古冶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冀BR8***小型轿车行驶至唐山市古冶区永盛路京华道口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经鉴定酒精测试结果为111.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后,王某某积极配合交警调查。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其醉酒驾驶是为了去急救母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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