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R*****号轿车沿大城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庄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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