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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R*****号轿车沿大城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庄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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