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现住本村。无前科。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3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2020年9月23日在值班律师的在场下,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安平县公安局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在安平县建材街与鹤煌大道交叉口联合查处酒驾与醉驾时,王某某酒后驾驶蓝色奇瑞牌轿车(车牌照为冀T******)被当场查获。经衡水市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2.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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