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西外环自北向南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在西外环铁道桥附近查获。交警将其带至平山县中山医院抽血送检。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6mg/100ml。王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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