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82********,汉族,初中文化,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现住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吃饭时独自饮酒。后其妻子唐某某身体不适且打不到出租车,王某某遂驾驶冀A6****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带唐丽华到区医院看病。20时18分许,王某某驾车从区医院回家途中行驶至下花园区新辰路花园领地小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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