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康保县**街**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冀G7****小型轿车在康保县永安大街土产路路口东十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康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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