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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住张家口市尚义县**乡**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日由尚义县公安局大营盘派出所执行;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由尚义县公安局大营盘派出所执行。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晚上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的家中饮酒后,驾驶其妻子祝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GK****的北京现代牌白色小型轿车,从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的家中出发,沿着西坝岗路行驶,行驶至铁路公园西侧“吃货一家人”饭店取东西后,又驾车从该饭店出发准备回家,沿宣化路由南向北行驶,于同日22时左右行驶至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宣化路200米六中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对王某某血液进行提取,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2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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