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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号为冀G0****号小型客车行至涿鹿县合符大街与轩辕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王某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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