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号为冀G0****号小型客车行至涿鹿县合符大街与轩辕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王某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