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冀T*****小型汽车沿广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口镇老镇政府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呼气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9.81mg/100ml,其对鉴定无异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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