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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9********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14时1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安承公路高速桥下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24.74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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