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5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巷**号,住无极县**乡**村**巷**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冀AE****小型轿车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无极县前北焦通高头路口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1mg/100ml。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送检的血液进行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有查扣经过、机动车信息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鉴定意见和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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