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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30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蓝色小金龙牌农用三轮汽车(无牌)沿武强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牧场门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编号20205-10441-1的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1.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少,未发生交通事故,故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王某某为人正直善良,乐于助人,无不良嗜好,表现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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