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塘沽区,现住天津市塘沽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0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津KG****号别克牌小型客车,沿百合路行驶到廊霸路与百合路交口时,被永清县交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4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程度为124.47毫克/100毫升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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