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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涞源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许,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涞源县*路与*大街交叉口西100米处查获一辆车牌号为冀******的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经现场对驾驶人王某某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1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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