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09年6月30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深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深州市公安局辰时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北京牌棕色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路高速桥下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9.0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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