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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26198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4时47分许,王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灵寿县北外环与正南线交叉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并对其抽取血样。2019年12月25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5.7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害,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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