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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矿检公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街**号,现住**,无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女,身份证号码为1301071961********,系王某某的亲友。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井陉矿区矿市街与北纬西路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矿区交警大队的情况说明;2、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4、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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