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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与颐宏路交口西50米处,被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57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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