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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石家庄市桥西区**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街**条**号,现住石家庄桥西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22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红旗大街槐安路正桥上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检测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悔过书,调取证据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查获视频,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且查获时配合交警工作;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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