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乡**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租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衡井线由南向北行驶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平北村北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5.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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