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46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A*****沿行唐县唐尧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与颍北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50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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