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河北省深州市**镇**村人,现住本村,务农。2018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T1****号二轮摩托车,沿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榕花街交叉路口东约100米处时,被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从所送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3.7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