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赞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赞皇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鹏杰,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福特牌轿车,自赞皇县城向西竹村行驶至**路**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法医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查获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接受交管部门教育管理,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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