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住址邢台市信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E****小型普通客车沿邢台市中兴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钢铁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傅某某、郝某某发现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酒精含量为129.2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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