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兰考县新华书店职工,非党员,住兰考县**镇祥龙佳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10分,王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的大众牌的牌照为豫B*****的小型汽车,在兰考县城关镇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随后将其带至兰考县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5.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较低,且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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